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鄭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業可提供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項目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建筑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等相關服務。現擁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資質,同時開展招標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現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員單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河南省監理企業二十強(建筑業骨干企業),河南省建設監理協會副秘書長單位,河南省投標先進單位和誠實守信單位,河南工程咨詢行業十佳杰出單位,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點培育企業,河南省信用評價優秀等級監理企業,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多年被評為省先進監理企業和誠信建設先進企業。
公司成立至今,始終秉承“監造精品工程,實現企業價值”的宗旨,以“公正守法,誠信經營,科學管理,服務至上”為核心,以“創新發展”為企業追求,以“求真務實,嚴謹負責”為服務標準,以“回報社會和員工”為企業使命,積極開拓,勤于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監理工作實踐經驗,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理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通過ISO體系認證,獲得3A級信用等級證書、3A 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3A級誠信經營示范單位。
公司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學高效的組織機構,現設“一辦一部四中心”,即總經辦、綜合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經營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
公司技術力量雄厚,把“以奮斗者為本”作為企業的用人理念,積極開拓,勤于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監理工作實踐經驗。企業現有員工600余人,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94%,其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100余人,高級工程師35人,工程師195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572人,人員專業涵蓋道路、橋梁、隧道、城建、工民建、給排水、暖通、燃氣、電氣、測量、園林、綠化、機電、電力、交通、設備安裝、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擁有先進的檢測設備及專業實驗基地。
二十多年的專業服務和經驗積累,先后承擔了1600余項工程建設監理項目,工程總造價近叁仟伍佰多億元。監理工程范圍涉及市政道路、橋梁、隧道、管網、污水處理廠、自來水廠、園林及道路綠化、房屋建筑、橋梁及房屋加固、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交通建設、水利水電、河道治理、土地整理、電力、輸變電工程等,尤其是在工程行業新興的綜合管廊、海綿城市、裝配式建筑(房建和橋梁)等監理及咨詢領域有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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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現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等制度,著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2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