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鄭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業可提供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項目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建筑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等相關服務。現擁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資質,同時開展招標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現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員單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河南省監理企業二十強(建筑業骨干企業),河南省建設監理協會副秘書長單位,河南省投標先進單位和誠實守信單位,河南工程咨詢行業十佳杰出單位,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點培育企業,河南省信用評價優秀等級監理企業,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多年被評為省先進監理企業和誠信建設先進企業。
公司成立至今,始終秉承“監造精品工程,實現企業價值”的宗旨,以“公正守法,誠信經營,科學管理,服務至上”為核心,以“創新發展”為企業追求,以“求真務實,嚴謹負責”為服務標準,以“回報社會和員工”為企業使命,積極開拓,勤于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監理工作實踐經驗,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理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通過ISO體系認證,獲得3A級信用等級證書、3A 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3A級誠信經營示范單位。
公司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學高效的組織機構,現設“一辦一部四中心”,即總經辦、綜合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經營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
公司技術力量雄厚,把“以奮斗者為本”作為企業的用人理念,積極開拓,勤于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監理工作實踐經驗。企業現有員工600余人,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94%,其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100余人,高級工程師35人,工程師195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572人,人員專業涵蓋道路、橋梁、隧道、城建、工民建、給排水、暖通、燃氣、電氣、測量、園林、綠化、機電、電力、交通、設備安裝、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擁有先進的檢測設備及專業實驗基地。
二十多年的專業服務和經驗積累,先后承擔了1600余項工程建設監理項目,工程總造價近叁仟伍佰多億元。監理工程范圍涉及市政道路、橋梁、隧道、管網、污水處理廠、自來水廠、園林及道路綠化、房屋建筑、橋梁及房屋加固、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交通建設、水利水電、河道治理、土地整理、電力、輸變電工程等,尤其是在工程行業新興的綜合管廊、海綿城市、裝配式建筑(房建和橋梁)等監理及咨詢領域有豐富的經驗。
< 查看更多 >
新聞中心 豫通管理舉辦冬至聚餐活動2024-12-20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長王早生蒞臨豫通管理調研指導工作2024-10-14 2024年國慶節放假通知2024-09-30 豫通管理中秋聚餐2024-09-14 鐵山區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銅鼓地社區張華灣)監理成交公告2024-09-12 鐵山區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銅鼓地社區張華灣)監理詢價公告2024-09-06 鐵山區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銅鼓地社區張華灣)(盛洪卿社區龍衢灣)(古竹槽)跟審成交公告2024-08-26 鐵山區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銅鼓地社區張華灣)(盛洪卿社區龍衢灣)(古竹槽)跟審詢價公告2024-08-20
>>查看更多總機傳真:
0371-55939333
經營管理中心一部:
0371-55006391
經營管理中心二部:
0371-55006392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0371-55006393
工程管理中心:
0371-55006396
財務管理中心:
0371-55006397
總部郵箱:
ytszjl@163.com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ytszjlrzb@163.com
工程管理中心:
ytjlgcb@163.com
企業微信公眾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起草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26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改動如下: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
附原條款:
第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三)將第七條、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附原條款: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綜合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甲級資質。”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將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修改為“其中,涉及鐵路、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
附原條款: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綜合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甲級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修改為:其中,涉及鐵路、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專業甲級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附原條款: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專業乙級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
附原條款: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予以辦理。”
附原條款:
第十八條 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監理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附原條款: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附原條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十一)刪去附件1、2。
附原條款: